编辑: 丶蓶一 | 2017-09-10 |
被告邓城南已于9月3日还款5万元,计划于9月30日前再还5万元,每月还款1000元,余款由蔡泽鸿在可能的情况下出资100-200 万元由邓城南股市操作,每盈利本金的10%即将盈利部分退回原告对应的银行账户并告知蔡泽鸿,如再亏损30万元以上,则邓城南的房产证可任由蔡泽鸿处置等内容.经庭审质证,被告邓城南认为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胁迫下所出具,并提供2008年10月16日的《报警回执》拟证实其此后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被告邓城南主张原告提交的电话信息有显示其向蔡泽鸿表示 房产证已寄出 、 绝对不想走绝路 、 高利贷很可能让其走向不归路 以及《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写明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不符合等也可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同时还主张其系受原告方及其父亲委托代为其操作股票交易账户,相应银行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都是原告方告知,整个操作过程都是与原告的父亲商量进行,原告父亲表示盈利后会适当表示,其不存在过错,故要求撤销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并要求原告方返还21万元.被告就其上述主张提供了《通话记录》、《资金对账单》、《转账凭条》、《原告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拟证明.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及主张均不予认可,主张系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不存在胁迫等情形,其也没有委托被告操作股票账户,双方也没有书面委托协议,也没有告诉过被告各种密码,不清楚被告系如何取得密码的,同时怀疑也可能系被告在带领原告办理相关业务时窃取的,而且也没有委托被告炒股. 原告蔡苑茹与被告邓城南确认原告账户损失的金额为2114814元,被告邓城南已支付过原告21万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15930元及其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期间的利息25150.81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邓城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完全是因为炒股票造成的损失,炒股票是需要两个密码,这两个密码的获得不是被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取的,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窃取了他的密码,也就是在本案中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没有损害责任,所以要求被告来承担损害赔偿是错误的.原告明知道这个钱存进来是用来炒股的,而且将银行的存款密码和股市的交易密码主动交给被告,并委托被告为他炒股,当时炒股是赢钱的,赢的20多万元也回到原告账户里面,说明被告代理原告炒股是原告本人的意愿,这个行为是代理行为,炒股票遭受损失应该由委托方自己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所以这个损失不应该由被告返还.本案中,原告方胁迫被告写下欠条,该欠条是无效的,故我方反诉要求撤销该《欠条》和《还款计划书》并要求原告返还21万元.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使用原告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问题.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原告的银行存款账户如需进行股票交易,不但需要银行存款的交易密码同时需要证券机构的交易密码,而被告邓城南仅仅系银行的工作人员,依照常理其无法在没有原告或者原告的授权方(如其父亲)告知的情况,同时获取上述密码.第二,原告的父亲蔡泽鸿与被告邓城南相互认识,是客户关系,双方之间电话信息等各种往来等非常密切,而现有证据亦证实原告将办案所涉的银行、证券账户及密码提供给其父亲使用,原告方的父亲将密码告知被告并委托被告进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