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7-09-15 |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操作的原则性程序:⒈贷款申请;
⒉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⒊贷前调查;
4.贷时审查;
5.贷款审批;
6.签订借款合同;
7.贷款发放;
8.贷后检查;
9.贷款催收;
10.贷款归还;
11.不良贷款催收、及时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向本行提交借款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对已经贷款或申请贷款的客户,由本行根据客户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受理借款申请后,支行应当就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权属、变现能力、是否足值等情况进行核实;
对企业贷款必须办理贷款卡,对已办理贷款的贷款户必须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贷款卡有效且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异常负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时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完整;
借款合同要素是否规范完整及签名是否真实;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借款人、保证人的授信额度计算是否正确, 贷款总额和对外担保额度之和有无超授信额度;
抵(质)押物是否合法、合理,存单质押的有无止付通知书,抵(质)押物确定的价值是否合理,财产共有人有无出具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分析客户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最后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支行要按本行规定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授予的贷款权限内审批贷款,超权限的必须报总行逐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信贷员或办贷员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信贷员或办贷员必须按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贷款,经审核无误交会计人员发放.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贷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追踪调查和检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贷款收回:支行应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按约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
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原则上须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执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行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经营管理制度,支行行长对在授权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审批贷款,被授权人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行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的部门、岗位担任,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行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度,实行信贷业务的逐级授权和分级负责,每一级经营管理机构都要对自身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尽到谨慎经营管理的义务.信贷人员不得自批自贷,其需要借款的,必须由另一在岗信贷人员办理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