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09-16 |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样品,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另3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和甲醇为出厂检验项目.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 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应按相关要求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20厘米以上,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包装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6层,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