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9-26 |
(二)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将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贯穿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全过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1. 强化违法建设巡查和源头发现机制.一是进一步整合巡查力量.强化县区(管委会)、镇(街道)、居(村)委对违法建设的三级发现机制,建立由镇(街道)政府和城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水务、交通和农业农林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巡查管控.二是健全完善举报受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建立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平台,开通投诉举报热线和微信等投诉平台、开设投诉服务窗口,对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12319数字城管平台,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责任制.对违法建设举报经查属实的,可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2. 建立新增违法建设快速查处响应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城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镇(街道)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新增违法建设即查即拆快速查处响应机制.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建设手续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新增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应当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或者继续施工的,可采取快速强制拆除措施,消除继续施工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恶劣影响. 3. 坚持源头治理,斩断违法建设的配套链条.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建筑业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4. 实行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自然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向社会公示.
(三)稳妥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成立市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违法建设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考虑存量违法建设的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按照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积极妥善处置存量的违法建设,实现历史违法建设"负增长". 1. 注重拆、改、留相结合.各县区(管委会)在拆除改造的过程中,要同时注重甄别认定,进一步处理好"拆、改、留"之间的关系.要以城乡规划为指导,研究制定土地、规划、税收等配套政策,完善城市、镇、村庄规划,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城市双修"和"三旧"改造步伐.对属于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等各类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房屋建筑,要注重保留保护. 2. 加强协同联动强化工作合力.各县区(管委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违建治理中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和突发治安事件处置,打击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