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7-10-04

(二)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三)选课时应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的顺序进行.教学计划中标注有先修课的课程,应修完其先修课程,再选修该课程.

(四)学习中心因教学支持服务能力等原因,可以限定某门课程的选修人数.

(五)课程选定后,不得改选和退选,否则课程学费不退.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以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学分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交费重修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五章 课程免考、免修、代修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前已持有国家承认的单科成绩证书(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或国民教育系列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课程的层次、内容和学时与现专业课程要求基本相同,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允许免考的课程,只限于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及论文等一律不准免考.申请免考的课程门数最多不超过应修总学分的25%. 第十六条 对于本科学生,已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及《大学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修《大学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①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前);

②参加改革后的

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2006年1月1日前);

③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

④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本科层次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不修《大学英语》课程,而改选其它课程来修满学分:①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的学生;

②户籍(以身份证为准)在界定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详见教高[2004]5号文件的附件). 第十八条 免修、免考所提供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七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课程免考、免修、代修申请须在每学期注册后三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条 免考、免修课程的成绩以 免考、免修 记,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二十一条 免修、免考、代修课程学分一律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第六章 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完成所学课程的全部作业.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试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占课程考试成绩的20-40%.期末考试以闭卷、开卷或大作业等方式进行,占课程考试成绩的60-80%.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已申请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时,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申请缓考,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后,可保留此次考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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