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7-10-04

一、二组树林堡调解意见的请示报告》,对高正荣、张选志、高大贵、陈光富、陈明周、陈远柄、陈远志(陈明栋之父)、陈明栋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行政确权决定是否合法.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组集体对土地权属并无异议,陈栋明不是代表组集体,而是代表家族与陈明阁进行争议,因此,陈栋明作为土地争议行政确权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土地行政确权决定是否正确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对于陈明阁户使用该土地多年的事实,当年划分土地给陈明阁户的生产队负责人等人予以证明,陈栋明父子在调查笔录中也认可,同时陈述是欲将争议地作陈氏家族老坟搬迁埋葬之用,之前陈栋明曾找陈明阁商量未果.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确权给陈明阁的行政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陈栋明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兴仁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关于陈明阁与陈栋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仁府行处字〔2014〕1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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