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7-10-04 |
被申请人:兴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建林,县长. 第三人:蔡显武,男,1945年10月生,小学文化,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 第三人:贵州省兴仁公路养护段. 法定代表人:王福德,兴仁公路养护段段长. 第三人: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 代表人:邹亚,山丫口组组长. 申请人谭志平因为土地权属处理一案,不服被申请人兴仁县人民政府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谭志平与蔡显武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决定》(仁府行处字〔2002〕0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过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结束.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并恢复申请人对该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申请人称:1984年土地第一轮发包时,申请人之父谭大荣,承包得沙庆头中等级土地0.7亩、石板坡中等级土地0.4亩、小草坪中等级土地0.5亩及争议地处马路边中等级土地1亩等共计4.22亩.从土地承包后,争议地处马路边中等级土地1亩是承包户谭大荣耕种管理使用,该承包地东抵邹邦亚承包地、南抵公路、西抵水井路、北抵荒山均未被兴仁养护段征用.1987年,由于兴仁养护段道班无地堆沙,当时的养护段道班班长杨涛就与谭大荣口头协议: 一是由养护段道班赔偿谭大荣青苗补偿费400元;
二是谭大荣马路边的承包地1亩中划出0.7亩租给养护段道班堆沙3年,四至范围为原油房上侧东抵申请人的承包地块,南抵公路、西抵水井路、北抵荒山、期满后归谭大荣管理使用. ,1990年道班队搬迁至兴仁东湖办事处(原四联乡)摆布河,原养护段道班租赁谭大荣马路边的0.7亩就归还谭大荣管理使用.1991年,蔡显武因经济困难,协商申请人之父谭大荣将原兴仁公路养护段租赁堆沙的约0.7亩土地临时借给蔡显武种菜吃,蔡显武承诺申请人之父随时要其随时还.1998年11月20日土地第二轮延包时,原承包户主谭大荣更换为申请人谭志平,承包的地块四至范围均与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四至范围相同.2000年,蔡显武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在该地修建平房,并骗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该争议地块(包括蔡显武建房的182平方米)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原兴仁公路养护段给山丫口群众经济补偿后,在该地块上熬油堆沙,具体是征用还是租用?双方及贵州省兴仁公路管理段都没有书面证据足以证明,但养护段的确支付了用地费用,有山丫口组关于兴仁养护段用地补偿的证明书一份,证明已经支付过用地费用.申请人申请确权的争议地由两部分组成,蔡显武建房的182平方米原是属于原兴仁公路养护段给山丫口群众经济补偿后,用于熬油堆沙的地块,后兴仁公路养护段同意由蔡显武使用.剩余的空地原属于山丫口组集体荒山,养护段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支付用地费用一直管理使用到养护段搬迁离开,养护段搬迁后该地块空闲.申请人谭志平主张该争议地地块属于自己第二轮延包得的马路边中等地1亩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谭志平在马路边没有承包地,承包合同上(合同号:02170619)登记的马家地(位于 关兴 公路边,又叫马家屋基)才是谭志平的承包地,该地块的四至界限为东抵陆明刚承包地、南抵申请人垦荒地、西抵与谢国忠地块交界的人行小路、北抵谭秋菊承包地,面积刚好与承包合同登记相符,而2009年12月,陆关居委会出具马路边的地与马家地是同一地块的证明不属实,属于个人主张,应予否定,不予采纳.蔡显武建房部分:蔡显武系原陆关道班队老职工,退休后经养护段同意于就在原熬油、堆沙地盘建房居住,2000年办理了182平方米的用地手续(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属于合法用地,蔡显武从2000年建房住至2009年10月以前与谭志平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谭志平主张蔡显武是占其承包地建房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空地部分四至界限为:东抵蔡显武建厕所地界、南抵兴巴公路、西抵陆明刚地界、北抵山丫口集体荒山,山丫口集体佐证该空地在养护段熬油堆沙前属于集体荒山未分给农户,谭志平主张该地块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与客观实际相悖.本案争议的土地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调查结果表明:1.申请人谭志平所持有的与陆关村签订的02170619号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书登记的马家地(面积:1亩)不属于争议地块,马家地位于靠近 换流站 和 关兴 公路的马路边,与争议地块相距约800米,属于将地名混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