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7-10-04 |
2、谭志平《土地承包合同书》(1998年11月20日第02170619号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书)证明谭志平的第二轮承包地没有在争议地范围.
3、兴仁养护段用地补偿的证明书一份,证明养护段对用地支付过费用;
4、东湖街道司法所现场勘验图、东湖街道司法所调解记录一份、调查笔录6份证明证明对争议进行过调解和调查,同时证明谭志平主张该地块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与客观实际不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上存在着两个不同性质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谭志平所持有的与陆关村签订的02170619号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书登记的马家地(面积:1亩)不属于争议地块的名称,马家地位于靠近 换流站 和 关兴公路 边,与争议地块相距约800米,申请人将地名混淆,主张该地块属于自己的承包地与客观实际不符.第三人蔡显武2000年在争议地块上建平房一幢(占地面积182平方米),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对此应予以支持.对争议地上的空地,因第三人蔡显武和兴仁养护段都提供不出权属属于自己的证据,该空地归还给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集体管理使用正确.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兴仁县人民政府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谭志平与蔡显武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决定》(仁府行处字〔2002〕07号).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