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7-10-04

2.第三人蔡显武2000年在争议地块上建平房一幢(占地面积182平方米),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有合法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3.争议地块剩余空地属于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集体荒山.我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兴仁公路养护段在复议期间未进行答辩和未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称:争议地原是集体土地,与权属争议的马家地无关,此两地相距约1公里.该争议地是在土地承包前就让给养护段修建炼油灶,后养护段搬迁至摆布河,此地就一直空着,直到谭志平与蔡显武发生土地争议纠纷.经全组老一辈社员指认,该地块并没有承包给任何人,谭志平与蔡显武都不具备管理使用该地的主体资格,争议地应该归山丫口集体管理使用. 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地位于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兴巴公路边,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蔡显武的房屋占地部分和空地部分,其中房屋占地部分面积182平方米,空地部分面积为893.2平方米.该争议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兴仁养护段给山丫口群众经济补偿后用于熬油堆沙,90年代养护段搬迁到摆布河后,该宗土地空闲,蔡显武就在上面种菜.2000年2月27日,其在争议地办理了1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四至界限为东抵蔡大荣地界、南抵兴仁至贵阳公路备用地、西抵荒山、北抵荒山.除蔡显武建房外的空地,当事人三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拥有使用权.申请人谭志平主张该争议地地块属于自己第二轮延包得的马路边中等地1亩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谭志平在马路边没有承包地,承包合同上(合同号:02170619)登记的马家地(位于 关兴 公路边,又叫马家屋基)才是谭志平耕种的承包地,该地块的四至界限为东抵陆明刚承包地、南抵申请人垦荒地、西抵与谢国忠地块交界的人行小路、北抵谭秋菊承包地,面积刚好与承包合同登记相符,2009年12月,陆关居委会出具马路边的地与马家地是同一地块的证明不属实,应予否定,不予采信.蔡显武建房土地,因蔡显武系原陆关道班队老职工,退休后经养护段同意就在原熬油、堆沙地盘建房居住,2000年办理了用地手续(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蔡显武从2000年建房至2009年10月以前与谭志平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谭志平的土地延包证上也未登记该地块,谭志平主张蔡显武建房的地块是其自己的承包地块缺乏证据支持.空地部分,东抵蔡显武建厕所地界、南抵兴巴公路、西抵陆明刚地界、北抵山丫口集体荒山,该空地在养护段熬油堆沙前属于山丫口组集体荒山未分给农户.发生争议后,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被申请人蔡显武建房所占地块(面积182平方米,四至界限以国土局颁证的图纸为准)和厕所占地归蔡显武管理使用.

二、争议地四至界限内除蔡显武建房和厕所用地外的剩余部分归陆关居委会山丫口组管理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蔡显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与蔡显武宗地出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申请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00〕字第00961号)证明蔡显武182平方米建房使用土地有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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