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10-06
报检员管理工作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注销、记分、处罚和延期审核、报检员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3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 适用范围 福建局辖区内已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注销、记分、处罚和延期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3 职责 通关处负责所辖地区报检员管理工作.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辖区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注销、记分、处罚和延期审核、报检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 作业流程 4.1报检员注册 4.1.1申请 4.1.1.1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4.1.1.2 申请人登录WWW.ECIQ.CN网站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填写完整后提交系统并同时打印申请书,随其他应附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4.1.2 材料审核 4.1.2.1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报检员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4.1.2.2审核应附材料是否备齐.申请人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或《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同底二寸相片各两张.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同时应交验正本. 4.1.2.3审核申请书数据是否填写完整,是否与所附材料上的数据一致. 4.1.2.4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分支机构受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等简单错误的,应当场指出,指导申请人更正. 4.1.2.5 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在本系统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视情况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2.6 各分支机构应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做出注册与否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1.2.7 以下情况不予注册:《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的.不予注册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4.1.3注册登记,在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系统中,选择代办工作列表中的申请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受理意见. 4.1.4报检员制证.在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系统中制证并盖章. 4.1.5报检员数据下载,在CIQ2000系统\报检\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数据下载\报检员下载,输入报检员代码,将报检员数据下载到CIQ2000系统. 4.1.6报检员证发放 4.1.6.1向申请人颁发《报检员证》应在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1.6.2领证时,申请人在《报检员注册申请书》上的领证人、领证日期栏签字. 4.2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予以撤销.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已发证的予以收缴;

无法收缴的予以公告. 4.3 注册信息变更 4.3.1申请人登录WWW.ECIQ.CN网站,提交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4.3.2 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4.3.3 对变更后《报检员证》内容发生变化的,换发新证,新证的编 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4.4 注销 4.4.1下列情况应办理注销手续: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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