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7-10-18

二、裁量标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七)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 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并处二百元罚款:

(八)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九)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处二百元罚款

(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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