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10-24 |
四、信息维护和反馈 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期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商需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自行对新乡市公共资源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中的中标产品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以保证采购单位的采购需要. 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并将指定的政府采购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及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如有变动,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以保证联络通畅. 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于每季度(三个月)结束后的五日内,将本季度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详见附件6)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视具体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列为下年度评标因素,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
五、权利与义务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1)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2)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执法监督部门举报.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1)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2)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响应性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6)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7)积级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3、采购单位有以下权利: (1)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单位,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商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2)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4、采购单位有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2)严禁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虚开发票;
(3)严禁向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索要 好处 、 回扣 、 礼品 ,或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之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4)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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