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11-14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人应明确承诺:质保期不低于5年,质保期由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 三包 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 三包 规定.

3、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 三包 规定的,按投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

(二)售后服务内容

1、投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在门牌产品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对其进行质量 三包 .包括:更换不符合规定的门牌;

重新装钉不符合规定的门牌等. (2)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应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及时进行维护.对出现变型、错号、文字不规范、夜光粉脱落、残缺、反光膜裂痕或明显起皱、破损等情况的门牌,应在10天内给予更换. (3)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已安装的门牌数据进行格式、内容的整理、进行各类统计并回馈给采购人,已便于采购人将数据导入计算机系统.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提供备品备件,保证用户应急所需.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四、付款方式

(一) 每批次供货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支付本批次应付金额的80%;

最后1批次供货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最后1批次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如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按要求整改完成,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中标人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三)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发票,采购人提交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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