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7-11-14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或者使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 3-5 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兴市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5 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

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评审细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主要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市质量兴市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初选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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