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11-14 |
15 天.对公示后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评审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工作经费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算中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县(市、区)的县(市、区)长质量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3日颁布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防城港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防城港市委会,市工商联.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