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12-08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
(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
(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
(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第五条【原则】 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
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第七条【原则】 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更新目标】 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 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 的宜居要求,实现 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 的目标. 第九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发挥业主主导作用,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保老旧小区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十二条【改建、加建】 老旧小区更新中需要进行改建、加建的,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历史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等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全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 属地政府是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拆除复建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按本办法
第三章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各镇(街)负责指导本辖区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更新工作. 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开展业主的宣传发动、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助施工等工作,依法履行业主自治责任.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公安、消防、市政园林、城管、水务、燃气、路灯、供电、电视、通讯网络、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旧小区更新工作. 老旧小区更新过程中涉及到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审批. 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内容 第十六条【整治内容】 综合整治的内容包括管线设施整治、环境设施整治、房屋修缮等内容. 第十七条【确定整治内容】 业主或属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综合整治具体项目内容. 第十八条【管线设施】 管线设施整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