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7-12-12 |
二、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规模发卡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三)受理部门、咨询电话 南开区商务局;
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1号209室;
商业科27638346.
(四)办事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件3);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4);
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范本见附件5).
(五)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商务局报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南开区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获得备案号,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和加盖备案机关公章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第三步,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写备案表并上报. 第四步,南开区商务局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企业备案表,备案完成.
(六)备案后注意事项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南开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规定进行预付卡发行与服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南开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备案企业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规定进行资金管理,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一)备案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二)备案条件 登记注册在南开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其他发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