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12-13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