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12-13
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一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5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5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十

一、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

二、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

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26 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

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9 十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

七、禁止行为

32 十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

九、违约责任

34 二

十、争议解决方式

35 二十

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

二、其他事项

36 二十

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鉴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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