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12-19 |
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③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4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1项,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2至5项,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超过5项的,或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5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3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100户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6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7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3个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千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10个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