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01-15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 聚集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精神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6〕1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依据《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符合《佛山市南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产业方向,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现代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大数据、现代商贸流通、节能与环保服务、商务与专业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产业. 本办法所扶持的生产性服务业细分领域仅限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现代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现代商贸流通、商务与专业服务. 金融服务、大数据、节能与环保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细分领域产业,按照南海区现行的扶持政策进行扶持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南海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经营范围符合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报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省外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五年内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再起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的占比不低于15%.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的、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 本办法所指企业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南海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南海区地方留成部分,以入库期进行统计(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免抵税额).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符合本办法奖励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或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年纳税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设立南海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用于在南海区新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扶持. 奖励扶持 第八条 新引进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落户奖励、经营场地扶持、财政贡献奖励等扶持.

(一)新引进的企业属于近三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者其下属法人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为参考;

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排行榜为参考);

(二)新引进的企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或其下属法人子公司.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入选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发布或认定的年度示范企业、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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