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01-15

申请人力资源支持的,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关纳税证明. 4.其他用于说明申报的证明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附则 第十六条 为提升南海生产性服务业聚集水平和影响力,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在南海新设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相关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申领奖励扶持的,须携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指定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镇街经促部门受理,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10年内若迁出南海或减资的,应退还所获取全部奖励扶持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 对同一奖励扶持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照7:3比例各负担其相关费用,其中涉及区级部分在南海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扶持办法.桂城以外的各镇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并经区政府同意,可参照第十条的标准给予企业场地经营扶持.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镇街及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年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发展扶持办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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