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1-15 |
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近两年年度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核心指标在行业内排在前50名的企业;
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国内细分行业排名 50强内的龙头企业;
(三)经南海区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九条 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 新引进企业为总部企业,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新引进企业为佛山子公司,给予企业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50%:30%:20%的比例给予扶持.获得落户奖励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得低于相应奖励金额,且在取得奖励前需完成相应比例出资. 为促进南海区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发展,给予落户南海区生产性服务业聚集核心区(桂城)的企业经营场地扶持. 新引进的企业在桂城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企业经营场地扶持.自建或者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资金扶持;
租赁办公用房的,前3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写字楼(办公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其中,对于补贴面积,总部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计算.佛山子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扶持内所提及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资金3年内按照50%:30%:20%的比例支付完毕;
租金则按照规定每年返还. 新引进的企业享受经营场地扶持的物业只能作为本单位或者下属企业办公使用,10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者改变办公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经营场地扶持. 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自法人机构注册成立之日5年内,给予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其中,前2年按照企业当年财政贡献100%的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后3年按照企业当年财政贡献50%的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人力资源支持.
(一)在新引进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地方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奖励不超过3年. 新引进企业在引进人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与高校合作共建高校产学研平台的,由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等部门按照现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经区政府批准,对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经营场地扶持、财政贡献奖励可进行突破,已获得突破的重大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我区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沟通交流平台,鼓励并推荐我区企业尤其是纳入南海区"品牌企业计划"、"北斗星计划"、"雄鹰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进行业务合作. 奖励扶持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奖励扶持企业,经属地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初审、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
(二)具体申请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属地镇(街道)经促部门(招商部门)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审核→区政府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落户奖励的,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经营场地扶持的提供办公用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书和完税发票,自建办公用房的提供竣工验收或其他房产证明材料;
申请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