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8-01-19

(一)督促项目开题,审查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审查项目年度预算,负责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初步审查项目成果的技术研究报告、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研合同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监理项目管理档案,保存所有的实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品、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

(三)资助经费单独立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和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与下年度承担新申请项目及经费挂钩.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项目实施活动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因市场、合作研发、参加项目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难以实施,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落实,或科技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需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撤销的书面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的科研补助经费. 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推广 第三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应在科研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依据科研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结题报告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专家组中有一名专家负责经费执行情况审查,经费执行情况验收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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