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8-01-19 |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五条 自主选题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验收通过,并且成果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参照计划选题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标准,给予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按管理规定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外,科技项目的验收情况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对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根据《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的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支持、具体指导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附则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承担项目的资格.其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从其相关规定.
(一)弄虚作假,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挪用、挤占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
(三)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