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8-02-21 |
(四)谈判报价 1. 响应供应商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范围进行报价,报价包含服务的价款、所有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储存、保管、搬运就位、安装费、调试、验收、检测费、培训、缺陷修复、质量保证期内所需要更换的部件(零件)、保险费用及其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等一切有关费用,如涉及软件许可使用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的,还应包括软件许可费以及一切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成交人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2.响应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3. 响应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表参照附件).若由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与报价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作为报价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 4.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5.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需服务的制造、运输、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6.从报价截止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天.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响应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期的响应供应商原报价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7.政府采购倡导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恶意竞争,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8.经谈判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响应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报价的话,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四)谈判保证金 1.参加谈判的响应供应商应以电汇或转账形式向采购人交纳竞争性谈判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谈判保证金必须于响应供应商传真报名时到达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小榄白莲池支行 银行帐号:44-316601040001038 联系人: 何先生 ,联系
电话:0760-22287310 2.注意:(1)供应商汇款时在汇单上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2)汇款必须以响应供应商开户银行账号汇入采购人账号,若以个人或非响应供应商账号进行汇款的,将被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作废标处理. 供应商应主动与上述联系人联系,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事宜,退付申请资料如下(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采购人出具的响应供应商所参与项目的谈判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2)响应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收回所参与项目谈判保证金的收据;
(3)响应供应商开户银行账号证明文件. 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
(2)在成交通知书指定时间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经查实与采购人、其他响应供应商恶意串通的等;
(5)未按照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质量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