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3-01 |
(一)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其他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引进新区以外的博士后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引进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成建制迁入的国家级、省部级重要研发设计机构、知名企业总部及市场营销中心等人才密集型单位,或者引进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采取 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的方式统筹安排相关资助和服务保障事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引进人才业绩评估制度.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牵头组织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掌握其业绩以及团队项目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综合服务体系.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不断优化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新区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尤其是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性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1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2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大连金普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为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区引智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区用人单位的引智项目申报、组织申报和建立各类引智载体、组织申报和评审各级外国专家友谊奖,以及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鼓励新区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建立区级引智成果奖励机制.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设立引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对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和外国专家友谊奖的相关奖励. 第四条 引智项目包括经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区所属用人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及其团队、派员出国(境)培训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引智载体包括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和海外引智工作站. 第六条 外国专家友谊奖主要包括 国家友谊奖 辽宁友谊奖 星海友谊奖 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 金普新区友谊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