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8-03-17 |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RTO焚烧装置.该装置距离最近东侧厂界130m,经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6、项目变更后去掉溶剂回收装置连同设备自带的封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却系统补水量、排水量减少10t/a.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
三、项目须于取得批复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并依据分级审批规定,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运营的,我局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四、和林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该项材料作为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依据之一. 和林格尔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