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4-06

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 农业产业化项目 ≥35% ≥0.5 仓储用地 ≥50% 1.0-3.0 仓储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 医疗卫生用地新建、迁建 医院、卫生防疫站等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指标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文化设施用地 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按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3执行: 表3 分类建筑密度 容积率公共 服务 设施 用地 中学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小学≤0.7 初中≤0.8 高中≤0.9 新区 ≤25% 小学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新区 ≤30% 幼儿园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新区 35% 养老院≤30% 农贸市场 ≤45% 0.8-1.6 派出所≤40% 1.0-2.4 街道办事处 ≤40% 1.0-2.4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 ≤2.4 社会停车场(库) ≤50%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新建小区原则上实行集中商业;

旧城特殊地段(因公共、公益设施、道路等建设或棚户区改造等)可实行商业、商服和住宅叠建、拼建;

但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规定,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对拆迁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区域、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在严格控制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 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0O.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主要以补充完善区域城市功能为主,单块面积不得小于10000O.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分块出让: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四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市政设施建设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O的零星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若小于起建标准,可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项目. 第十五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宜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1:1000或1:2000).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O,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不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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