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04-06 |
如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但应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
第三章 建设工程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采光、通风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
(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
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 倍;
且必须满足最低防火间距的要求. ???
(二)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45m(含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24m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24m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
(三)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相邻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新建)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执行.新建建筑主采光面与已建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
(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区不小于6m,新建区不得小于9m;
???
(二)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不大于45m(含45m)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
???
(三)计算高度大于24m,面宽大于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 ????第二十二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二十条确定;
???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二十一条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相邻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间距: ???
(一)两幢建筑均为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
???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计算高度大于24m时,旧城区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 ??? 第二十四条? 相邻两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25倍控制,且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两幢建筑均为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9m,新建区不小于13m;
???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计算高度大于24m时,旧城区不小于13m,新建区不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挡墙、护坡等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基础上增加3m;
???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m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m. 第二十六条 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按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确定间距后,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双方承担退让距离,如为非平行布置时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退让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