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8-04-17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筹集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和加强广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在自治区辖区内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 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缴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水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厅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征收与缴库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属于自治区本级收入,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征收,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企业为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代征单位. 第八条 重大水利基金根据本自治区辖区内扣除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4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 本自治区辖区内全部销售电量包括广西电网公司销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广西电网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及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广西电网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从自治区境外购进的电力电量,计入我区销售电量. 第十条 本自治区辖区内自备电厂的企业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向该企业供电的电网企业根据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代征缴交;
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各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分别代征;
其他销售电量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广西电网公司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十一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实行集中汇缴.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的重大水利基金. 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收到企业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下达缴款通知书.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缴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缴库和清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 第十三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103类 非税收入 01款 政府性基金收入 58项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03目 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