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8-04-17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广西电网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广西电网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自治区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由于征收增值税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国家有免征、免缴优惠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重大水利基金属于自治区本级基金收入,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水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2.重点堤防工程,包括重点防洪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江河堤防、北部湾经济区标准海堤工程;

3.重点灌区工程,包括桂中、右江、左江及桂西北四大旱片区的治理;

4.重点水源及引水工程;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7.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

8.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按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程序,通过资本金注入、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厅要做好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联合审查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重大水利基金的收支情况,具体编制年度重大水利基金的收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政府批准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收支预算、重大水利基金的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代理征收单位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列第213类 农林水事务 04款 南水北调 72项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科目. 第二十九条 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广西电网公司和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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