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8-04-17 |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工信委、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基金 管理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法制办、工信委、监察厅、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