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8-04-23 |
而如果在广义意义上使用这一词语,则除了包括上述对象以外,还包括植物人、痴呆婴儿以及其他一些身患病症但没有濒临死亡的人.第二,在安乐死的权利主体问题上,也就是说谁有权利提出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有人主张权利自决原则,坚持只有患者本人才有权利提出对自己实施安乐死,有人则认为,除了患者本人以外,患者的家属甚至医生等也可以提出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第三,在安乐死的适用目的上,尽管绝大多数人都主张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免除临危患者的痛苦,使患者有尊严地死去,但也有极少数人提出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因为经济原因的考虑,或者至少不完全是为了解除患者所遭受的痛苦.第四,在适用程序上,有人主张安乐死得到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由医生实施即可,有人则主张对待安乐死要慎重,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遵守严格的程序,等等. 前提不统一,使得对于安乐死的支持或者反对态度的调查缺乏坚实的基础,因为在不同语境下,安乐死的含义不同甚至差别极大,人们只是反对或者支持自己心目中所谓的安乐死而已.相信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安乐死概念,人们关于安乐死很容易达成共识,至少分歧不会如此之大.这恐怕也是在安乐死问题上国家与民众观念分歧的原因之一.
(二)理论不具有普适性 任何一种理论,要想真正有效,必须具有普适性,即不但能够适用于论者之外的其他人,而且也能够适用于论者本人,也就是说,能够普遍地、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反之,如果一种理论不能具有普适性,则这种理论的有效性就十分值得怀疑. 而在安乐死的问题上,恰恰出现了这种理论的不完整性.在国内,许多人――既包括学者,也包括社会公众,在提到安乐死的时候往往都表现出一种赞同的态度,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国内多次进行的安乐死调查统计似乎都能证明这一点.基于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推测出,无论其适用对象是谁,持赞同观点的人都应该是支持安乐死的,这是合乎逻辑的结论. 但事实则不然.许多人赞同在国内实施安乐死,但是如果被问到如果自己将来有一天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之时,是否愿意实施安乐死,则有大约一半的人表示说不清楚或者不知道;
如果再进一步追问,是否愿意对自己的父母或者亲人实施安乐死的时候,许多人给出了否定回答或者表示沉默.这也是在组织安乐死的论辩的时候,在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论述若干理由之后,反对者对之进行反击的有力武器,面对是否愿意对自己的父母或者亲人实施安乐死的提问,支持者们往往哑口无言或者顾左右而言他.这种对于安乐死的矛盾态度在老年人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这种矛盾的态度,体现了在安乐死问题上理智与情感的冲突,也进一步凸显了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为我们指出了中国的安乐死之路,那就是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基于中国的伦理道德与社会价值观,对于安乐死问题进行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解读.
(三)实证研究的不足 在关于安乐死的理论研究中,学者关注的主要是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合法化,研究方法主要是就安乐死正当性与否进行逻辑论证.从逻辑上论证安乐死的正当性当然是必须的,但是如果仅有逻辑的论证则是不完全的,尤其是安乐死这样一个实践性强烈的问题,如果没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则很难获得强大的说服力.安乐死是一个牵涉伦理学、法学、医学、哲学、甚至心理学与多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因此任何逻辑的论证都面临着理智与情感、文化与心理、伦理与价值的矛盾与冲突,所以说服力必然有限.因此在安乐死问题上,我们需要有事实说服力的实证研究. 在研究的早期,学者们基本没有注重对于安乐死的实证研究,有的只是从不同视角出发的逻辑论证.近十余年以来,情况有所好转,我们时常能够见到关于安乐死的各种调查统计.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这些调查看起来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是由于讨论的前提不统一,因此得出的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必然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前述安乐死的伦理困惑,人们在对待安乐死的问题上,往往存在着激烈的伦理冲突与情感困惑,所以调查结论的有效性又进一步受到限制.有学者甚至认为,虽然目前关于安乐死的调查统计有很多,但是真正的缜密细致、扎实可信的实证调查报告却几乎没有. 安乐死实证研究的不足,不仅表现为上面所说调查统计的不足,还表现为对于实践出现的安乐死案例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尽管许多案例被冠以安乐死,但是这些案例是否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如果不属于,那么它们与真正安乐死的差距何在?弄清这些差别,其实也就能很好地界定安乐死,为接下来的研讨设定一个共同的讨论前提.尽管法院都对这些案件做出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为什么除个别判决外,判处的刑罚都比普通的故意杀人罪要轻很多?这些判决的依据何在?是否合理?或者可以追问:安乐死在何种意义上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阻却违法事由,也就是说,安乐死能否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依据何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