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8-04-23

(四)刑法学界通说持否定态度 对于安乐死的刑法定位,刑法学界总体上是持否定态度的,这反映了刑法学界对安乐死问题上的审慎立场.在中国刑法的主流教科书中,是在 故意杀人罪 一节中讲述安乐死的,这一章节安排首先就透露了编著者的立场,即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解读.在具体观点上,学者们认为,在目前立法上尚未承认安乐死的情况下,对实践中的安乐死案件,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实施积极的安乐死行为,不应阻却违法性,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概言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依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伴随着这种否定态度,刑法学者对于安乐死的研究并不热衷,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二十年刑法学者写就的安乐死著作,似乎很少;

其实即便其他学科的学者,关于安乐死的专门著述也是极少的.这种现象,一是由于刑法学界对于安乐死的否定性评价,更主要恐怕是因为安乐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与敏感性.但是回避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这不但是理论发展本身所提出的要求,也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所需要的. 由于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所以刑法学界对于安乐死的研究,除了常规的共性研究之外――比如关于安乐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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