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8-05-06 |
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 3.1禁止范围 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 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4)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3.2基本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以保障安全.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该符合抗风、电气,防雷、设计、构造、材料、施工等相关安全规范. 3.3外观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准确.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建筑本身保持协调;
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3.4照明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泛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LED 光源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照明或亮化工程的要求,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且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交通灯使用的色彩.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应符合机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灯箱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