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8-05-08 |
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
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
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
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三条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四)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二十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