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8-05-19

(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三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四条 区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环保部门.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第十七条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十九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备注(包括基准炉头及餐位数,油烟、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

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需注明不得设置炒炉、不得排放油烟);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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