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8-05-19 |
(一)排污口的名称、编号;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
(六)年审记录;
(七)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环保、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业户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大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饮业户;
中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间的餐饮业户;
小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饮业户. 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在线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2月26日印发 (http://www.gzlo.gov.cn/gzsfzb/s10229/201309/2531590.shtml 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