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8-05-21 |
一、总则1.本规范是辽宁省幼儿园装备的基本标准,适用于省内举办的以招收3至6岁儿童为主要对象的不同体制(公办、民办等)、不同模式(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等)的幼儿园. 2.本规范规定的幼儿园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由于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考虑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3.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是完成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要从主要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等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现象.幼儿园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4.幼儿园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如果国家出台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本规范将做适当调整.
二、装备的安全要求 5.幼儿园应以儿童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园所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6.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及楼梯扶手、楼梯栏杆、楼梯踏步等应符合安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7.幼儿园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购买的玩具必须有使用说明书,在配备玩具时要依据玩具使用说明书所列的年龄范围,并注意产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期限.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8.按照《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制玩教具的设计、制作和材料选用,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幼儿园中自制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供3-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9.幼儿园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标准.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力和嗅觉等感觉器官以及神经系统的健康,避免颜色的强烈刺激和光照不足或光照过分,避免分贝过高的环境和玩教具. 10.根据《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11.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草坪、塑胶、沙土地等软质地面上,也可在中大型运动器械下及周围设置安全地垫.器械之间保持不少于3米的安全距离. 12.幼儿园设施设备中如有开合功能的如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幼儿夹伤的保护装置,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的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13.幼儿园室内活动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为带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高度应在1.6米以上.幼儿活动场所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