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8-05-25 |
总则
1 2. 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 3. 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3 4. 管理规程
10 5. 术语解释
11 1. 总则 1.1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和治理等行为. 2. 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招牌内容可包括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电话,其中本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视为户外广告. 2.2 本标准所称户外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平行的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落地式的户外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 3. 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市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其它公共安全. 3.2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模适宜、外形美观、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海口市的精神风貌和热带滨海城市的文化特色. 3.3 户外招牌权属主体对招牌的设置安全负全责,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养. 3.4 户外招牌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3.5 户外招牌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主次干道临街设置的招牌须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其他次干道及支路设置的招牌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3.6 户外招牌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7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
同一建筑的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3.8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影响航行安全的光源. 3.9 禁止因设置户外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3.10 禁止设置或使用移动式LED显示屏,如LED宣传车等. 3.11 户外招牌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新设置的招牌需要英文对照. 3.12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的单位招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非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骑楼店铺可同时在内外门楣处设置招牌,不得超过两块. 3.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