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8-05-25 |
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3.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
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3.15 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招牌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屋顶,宽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5米.其余情形不宜设置主体墙面招牌. 3.16 在楼高6层(含6层)以上的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经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可设置通透式城市户外招牌(霓虹灯等形式),不得设置封闭版面式的楼顶城市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应每年检测一次. 3.17 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底部必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楼高5层以下的,不得超过4米;
楼高8层以下的,不得超过6米;
楼高8层以上的,不得超过8米.21层以上不宜设置,30层以上严禁设置. 3.18 在高层(9层以上)的裙楼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建筑物的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招牌,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城市户外招牌:裙楼高度大于12米的,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6米;
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4米. 3.19 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或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楼顶招牌.其余情形不宜设置楼顶招牌. 3.20 户外招牌底部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 3.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1.1 商业性质裙楼及临街一楼的建筑可设置户外招牌. 3.21.2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高度、宽度、厚度必须统一. 3.21.3 设置在一楼的临街建筑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在一楼门楣处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3 米,底端不得低于门楣下檐,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4 临街商铺一楼门楣处招牌下方可贴紧建筑立面设置LED走字屏.走字屏宽度应与招牌同宽,高不得超过80厘米,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蓝、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3.21.5 设置在裙楼处的户外招牌,应设置于窗中墙的位置,不得遮挡窗,其底端不得低于下一层窗沿线,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上一层楼窗户底线或裙楼顶层层高线;
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6 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海口市骑楼建筑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