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8-06-04
穗开经〔2017〕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 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 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以下简称 本办法 ),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是指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文化体育、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外包、批发零售及商贸业、商务连锁、企业投资管理的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以及其他本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 本区 )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但因历史原因导致统计关系暂不在本区的,报区商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一主营业务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 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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