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06-04 |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非用地企业达到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奖励,区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函商区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外资)、入统情况后,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发放额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前期未征求专家评审意见的非用地项目,还需征求专家意见;
(二)区招商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公示后的企业名单须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 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
(四)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且迁入并增资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商贸业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的相关数据.
(二)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内资企业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以区统计局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和企业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办法所指 设立 ,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九条 本办法或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业综合体予以项目落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