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8-06-07

在国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三是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特别是农业部和自治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产地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统一印刷的 三项记录 本并如实填写;

并严格执行生产用药、销售 三项记录 制度和投入品出入库制度;

严禁违法违规存放、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行为.

(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市水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

要依法处理无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养殖生产的行为;

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药物的行为,特别是要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渔业生产行攻管理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开展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 由市局水产科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各县市区参加和开展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 三品一标 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强化监管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着力解决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强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水产品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使全完善 三项记录 ,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全面系统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结合监督抽检和日程监管,全面系统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做好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针对养殖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息,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要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水产品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好抽检一个水产品,规范一个水产养殖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水产养殖企业、水产品购贩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则列入 黑名单 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取消资金、项目等优惠政策扶持.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水产品.各县市区、市水产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依法监督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和影音资料留存,防止不合格水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 黑名单 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继续加大对《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黑名单 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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