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8-06-08 |
八、记者采访器材 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且不影响海关新法规的执行. 附:1.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证明函 2.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附1 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进境物资证明函 证明人: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贸易国别 运输工具 进境日期 提(运)单号 毛重(Kg) 监管方式 展览品 保税货物 转关 其他 数量(件数) 境内收发货人 十位编码 申报单位 十位编码 联系人:联系方式: 证明事项: 兹证明此票货物为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物资,仅用于该展会.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经办人: 证明人:(公章) 年月日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备注: (正本:主管地海关留存 副本1:退运出境时交出境地海关 副本2:证明人留存) 附2 附3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b.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士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动物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
d.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蚕茧、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f.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g.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 转基因 ,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部出具的 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四、特殊物品 入境的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生物制品(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血液及其制品(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等应经审批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入境后应接受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