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8-06-09 |
1、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增发新股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在册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2、发行对象不确定的股票发行: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名,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本次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均不参与本次股票发行. 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为以下3类: (1)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①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①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本次股票发行.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
3、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为避免本次定向发行中出现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情况,公司主办券商、公司律师一同对参与本次定向发行认购的投资者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方面进行核查,确保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事前防范措施 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的《股票发行方案》中已对本次发行对象所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充分表述.主办券商、公司律师就上述投资者的范围和确定方法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不符合《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在公司收到认购意向时,将要求认购意向的外部投资者提供符合本次认购条件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核查. 事中防范措施 主办券商、公司律师会协助公司持续跟踪.主办券商、公司律师在公司确定具有认购意向的发行对象时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前,将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核查投资者的适当性资格,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才能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对于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等,需要其提供由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文件后才能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事后防范措施 主办券商、公司律师会在定向发行认购缴款结束后获取所有向公司缴款的投资者名单,逐一进行核查,确认最终的发行对象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股票发行方案中确定的适当性条件.主办券商、公司律师将在《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参与认购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虽然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但已明确了发行对象范围、确定方法以及认购方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会同主办券商、公司律师制定了有效的措施以防范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情况. 发行价格、认购方式及定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