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8-06-30 |
2015年核拨18家,金额5978万元,兑现2851万元;
2016年核拨18家,金额5182万元,兑现1103.8万元.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 (1)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6号)、《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1〕14号)(青经信字〔2011〕68号)、《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绩效目标 发挥担保补助政策增信和分担风险的作用,调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农户担保业务的积极性.2013年撬动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农户担保融资额200亿元;
2014年撬动担保融资额150亿元;
2015年撬动担保融资额60亿元. (3)项目内容 ①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为我市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其中: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发生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②补助方式及额度 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对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
对单笔贷款担保额300-500万元(不含3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
对单笔贷款担保额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 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包括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和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等.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已获得工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不再申报市级资金补助. (4)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