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6-30 |
(二)事前定标准 1.建立余杭控制指标体系.根据《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指导性指标》和《杭州市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指导性指标》,结合余杭实际,制定《余杭区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指导性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以下简称 区控指标 ),明确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增加值等5大指标构成,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3.实行亩均税收指标差别化管理.根据拟出让土地面积大小,对亩均税收指标实行差别化修正,具体修正系数为: 用地规模在50亩以内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0系数执行;
用地规模在50亩(含)~100亩之间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2系数修正;
用地规模在100亩(含)~200亩之间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3系数修正;
用地规模在200亩(含)以上的项目,按区控指标1.5系数修正.
(三)事中作承诺 意向企业竞得 标准地 后,须与属地平台、镇街签订 标准地 投资建设协议(即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和违约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余杭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 标准地 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属地平台、镇街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审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实行 一窗服务 .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除此以外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审批. 事后强监管 1.项目开工后,由各平台、镇街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
各有关部门应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余杭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2.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在线平台2.0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各平台、镇街负责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林水、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规划、建设等内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