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6-30 |
由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对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进行专项复核验收.未通过上述验收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各平台、镇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负责全区 工业标准地 工作的各项事务,协调解决 标准地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会同区经信、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 工业标准地 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创新机制,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及运营.
(二)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 标准地 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 一诺双用 全过程监管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不得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由区信用办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 工业标准地 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四、附则 1.属地平台、镇街承担 工业标准地 工作的主体责任,土地出让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2.区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提高效率,积极配合平台、镇街开展做地和出让材料组件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或者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的总体要求,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配合属地平台、镇街做好监管及验收工作. 3.本意见中相关评价和标准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11月底前完成相关区域评估. 4.本意见中所称工业用地包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分割转让要求,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5.我区其他工业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及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余政办〔2018〕52号)文件执行. 6.本意见自2018年11月28日起实施. 附件:余杭区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指导性控制指标 附件 余杭区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 指导性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吨标煤/万元、万元/吨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容积率 亩均 税收 单位增加值能耗 单位排放增加值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350 ≥1.2 ≥25 ≤0.40 ≥267
14 食品制造业 ≥350 ≥1.2 ≥30.2 ≤0.29 ≥654
15 酒、饮料和精制 茶制造业 酒、饮料制造业 ≥350 ≥1.2 ≥31.5 ≤0.32 ≥645 精制茶制造业 ≥350 ≥1.2 ≥25 ≤0.40 ≥267